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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师请假制度处理意见
[ 来源:本站 | 作者:办公室 | 日期:2010-01-12 23:28:19 | 浏览次 ]

 

关于教师请假制度若干规定和

教师擅自离岗的处理意见

 

各中小学、县直属学校、县教师进修学校:

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,完善教职工的请假制度,经研究,现将《关于教师请假制度若干规定和对教师擅自离岗处理的意见》发给你们,请各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,遵照执行。

 

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

 

主题词:教育 教师 管理 通知

抄送:县委教育工委、县委办、县委组织部、政府办、县人大

教科文卫委、政协科教文卫办,县编办、人事局、财政

局、监察局、县教育督导室。

  仙游县教育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7429日印发

 

关于教师请假制度若干规定和

教师擅自离岗的处理意见

 

为了保障教师(含职工,下同)合法权益,规范教师的请假制度和依法对教师擅自离岗的处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福建省人事厅、科技干部局《关于对擅离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闽人行[1989]96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请假

㈠范围

县教育局所属的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。

㈡类别

1、事假:在法定工作日内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
2、病假:患病需要休息治疗的。

3、婚假: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。

4、产假:领取生育证的女教师分娩哺乳期间。

5、计划生育假:接受节育手术者,需离岗休息的。

6、探亲假:教师的配偶不在本市内、父母亲双方都不在本省内的。

㈢请假期限和销假

1、事假:一次请假最长一个月,确需继续请假的,期满前二天内重新申请。

2、病假:根据疾病情况和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确定假期,一般的疾病一次请假最长一个月,特殊症状(如脚部骨折)最长不超过三个月。确因病情严重需要继续请假治疗的,应在期满前二天内,经学校(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,下同)核实,并将个人续假手续和学校书面报告报局审批。

3、婚假:结婚假期7天。根据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》,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,婚假可延长到15天。

4、产假:假期135天。晚婚后怀孕生育;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;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。晚育假期延长到180天。晚育夫妻为双职工的,可给男方710天照顾假。产假在寒暑假的时间不延长。

5、计划生育假: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,按国家计生委、卫生部(84)卫妇字1号文件有关规定,凭《节育手术证明书》,分别给予以下假期:

⑴设置宫内节育器: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,重体力劳动者,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。

⑵取宫内节育器:当日休息1天。

⑶输精管结扎:休息7天。

⑷单纯输卵管结扎:休息21天。

⑸人工流产:休息14天。

 人工流产同时设置宫内节育器:休息16天。

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:休息30天。

⑹中期终止妊娠:休息30天。

⑺产后结扎输卵管:按产假另加休息14天。

⑻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,另一方所在单位可给予5天至7天假期。

6、探亲假:

⑴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

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如因工作需要,本单位多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5天。

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
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、父、母团聚的时间。另外,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
⑷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;如果假期较短,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,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。

7、销假:教师请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,即由学校开具已到校上岗的证明并报局人事股。病假和事假期间的工作量(累计)计算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学校在年度考核、评优评先、职称评聘等过程中,要如实填写,严格把关。

㈣请假手续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

请假(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计划生育假、探亲假)一般要提前二个工作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同意后,由学校上报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。除特殊原因外,未经批准离岗的,按旷工处理。教师准假的情况要在校内进行公示,今后将作为学校校务公开和校长考评的依据之一。

1、事假: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校(园)长(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,下同)批准(时间在三天以内的可由小学基层校长批准),15天以内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批准,一个月以内的由县教育局局长批准,一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领导集体研究批准。

2、病假:时间在15日之内的,需持乡(镇)卫生院及以上疾病证明,由校长批准(时间在三天之内的,可由小学基层校长批准);时间在15日以上的,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(县级医院不含外县(区)医院)疾病证明,由县教育局局长批准。办理续假的,第一次续假由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批准。第二次续假的,须持县级医院(本县)病残鉴定小组鉴定的疾病证明,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批。

3、婚假、产假、计划生育假、探亲假: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和规定,由校长审批(小学中心校),同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。

㈤处理办法

1、事、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国发[81]52号、闽人发[2000]38号文件规定:

⑴当月病、事假累计二周以内的发给原工资。

⑵当月病、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日的,停发“岗位津贴”和“职务津贴”。

⑶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3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:

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和教龄津贴,下同)的90%

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,标准工资照发。

⑷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:

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%

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,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%

上述规定,若当月工资已发放的,应予追回。

2、婚假、产假、计划生育假、探亲假按规定工资照发。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,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,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,工资照发,不影响晋升。

3、超假不返岗或摘自离岗的人员,除停发工资外不能享受当年度第13个月奖金。

二、超假、擅自离岗

1、超假:超过审批的假期期限,不返岗的;

2、擅自离岗: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
㈠处理程序

1、超假、擅自离岗时间超过二天的,学校校级领导要登门走访,了解情况,动员其返校工作。小学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校报告。

2、超假、擅自离岗时间超过一周的,中学、中心小学要委派2人以上本校教师将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,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返校;若遇到拒签的,由送达通知书的人在通知书上注明送达的时间、地点以及拒签的有关情况并签名。

3、超假、擅自离岗时间超过二周,书面通知又无法送达其本人签收的,应在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,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工作岗位。

4、超假、擅自离岗一个月后的一周内,中学、中心小学必须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材料,提出处理意见。材料内容:⑴中学、中心小学书面报告1份,含离岗者的基本情况、离岗时间、动员教育情况以及处理意见。⑵中学、中心小学书面通知原始材料或登报公告。

㈡处理办法:

1、超假的,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,即当月不得向县财政领报工资,已领报并发放的,应予追回。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2、擅自离岗的,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返回原岗位的,可继续工作,但应予以行政纪律处分,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3、凡教师超假或擅自离岗,学校未按上述要求处理,故意隐瞒的,经调查核实后,教师按有关规定处理,校长(含主持人)给予行政记过处分,并取消学校当年度参与评先评优的资格;故意隐瞒2人以上的,给予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。

4、属自动离职处理的,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。

三、附则

㈠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,并随个人档案转至县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管理,档案材料须在离职人员缴纳管理费后方可外转。

㈡本制度由仙游县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㈢本制度自即日起正式实施。

 

 

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

关于教师请假制度处理意见